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
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专门法院之前,有关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一般由地方的中级法院为一审法院,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在普通法院内部专设了知识产权法庭。然而,法院内的案件分类审判的法庭,并不构成“专门法院”。
设立专门管辖的知识产权法院,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具体落实。“全深改”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可视为中国改革又向前跨步的象征之一。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也是由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兼具民事诉讼的赔偿救济、行政诉讼的确权、刑事诉讼的刑责三类性质案件的特点,分开诉讼,不仅耗费公共资源,也无法一以贯之地适用法律,“三审合一”,更能从“横向”上以“一把尺子”适用好知识产权法律。
而从“纵向”的以“一把尺子”适用知识产权的意义上看,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并能跨区管辖,可以杜绝众多分散在各个地区的普通法院不同审级法院的相互冲突的判决,纠纷当事人再不用考虑在哪儿提起诉讼对本方更有利而大打“管辖权之战”,也不用担心案件被不同专业背景和专业能力的法官所左右。
当今创新时代的特点,也呼唤社会设立统一的专门并且跨区域管辖的知识产权法院。当代社会创新活跃,知识产权形成或申请呈爆发式增长,但创新的百分之百“新颖性”已经越来越难,很多创新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的进步”,创新者之间就是否侵权的纠纷也空前的增多,普通法院已经无法从数量及专业水平上适应这一新时代。琼瑶诉于正案,就是两代创新者之间的侵权纠纷,两代创新者的作品“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普通法院已经难以专业地和时代性地审理这类复杂案件。而那些涉及新物种、专利技术、集成电路等涉及高新技术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要求更强,这远非普通法院所能具备。
从海外经验上看,迈入当今创新时代之后,很多国家都纷纷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俄罗斯2011年决定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日本则在2005年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一把尺子”地适用法律,保证审判的“一致性”,提高了法律实施的预见性。这些保障,无疑会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