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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的权利边界不可“越”
来源:本站 录入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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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是注册商标“舟山带鱼ZHOUSHAN-DAIYU及图”的专用权人。2010年,该协会在北京市丰台区的首航超市发现销售有广茂公司生产的带鱼产品,该产品包装突出使用了“舟山带鱼”四个字。在致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未果后,该协会将首航超市及广茂公司诉至法院。

广茂公司辩称,其在涉案商品“带鱼段”的包装袋上使用的是公司所有的恒茂注册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文字、图案及读音上完全不同,包装袋上的“舟山带鱼”文字仅作为该商品产地说明。首航国力公司称,其审查了供货商广茂公司包括商标证书在内的相关资质,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广茂公司包装袋上的“舟山”和“带鱼段”文字虽排列方式不同,但使用的字体、颜色相同,位置相临,整体居中,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文字做统一理解为“舟山带鱼段”。“舟山带鱼”证明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舟山带鱼”文字便于识别,为该证明商标的显著部分。据此,可以认定广茂公司涉案包装袋上突出使用“舟山带鱼段”文字与舟山水产行业协会“舟山带鱼”证明商标近似。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时,应注意避免与注册商标产生混淆,广茂公司完全可以在涉案包装袋上规范标注“产地:舟山”,广茂公司在涉案包装袋产地信息栏仅标注“浙江”的同时,却在显著位置突出“舟山带鱼段”文字,明显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范畴。

法眼评析:

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侵权案件在判断认定上,较一般侵权案件,更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舟山”系地名、“带鱼”系农产品[-0.99% 资金 研报]名称,从一般人的感觉而言,则在舟山生产的带鱼冠以“舟山带鱼”的相关字眼似无不妥。但证明商标作为一种商标,其专有性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未经授权或许可使用他人的证明商标,将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并须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使用证明商标,需向商标所有权人申请,并经过法定程序方可获准使用。就本案而言,生产者广茂公司如欲使用该商标,则须向商标所有权人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进行申请,办理该协会所规定的手续后使用该“舟山带鱼”商标,并在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年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完成前述程序则该等商标的使用方为合法、有效。

如无法通过该证明商标的申请程序,或者经检测无法达到该证明商标所有权人所确立的品质标准的,生产者应避免使用与该证明商标雷同或近似的商标。也不得故意模糊与该证明商标的界限,在外包装、商品包装印刷字体等方面刻意构造雷同。此等行为不仅会误导消费者的识别及选择,也会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极有可能被诉并承担侵权责任。

在如何规范使用证明商标,以及更好地保护证明商标合法权益上,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出发:

第一,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作为权利主体,一方面要科学设置准入机制及申请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备案及公告,规范控制准入制度与产品质量,维护好该证明商标的美誉度。另一方面,也要积极行使权利,对于侵害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可向工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举报,或通过诉讼手段主动维权。只有长久坚持打假,才能使正品占据市场,最终使商标的识别性更清晰,让消费者购买到真正的原产地产品。

第二,一般的产品生产者,如其生产的农产品地域性质很强,如库尔勒香梨、兰州百合、景德镇瓷器等产品,其售卖之前应对行业内相应的证明商标类别进行检索,如有相关证明商标,则根据企业意愿进行申请,如无法成功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须特别注意在外包装、说明书及其他文字性识别信息当中使用类似该证明商标的文字或图片,规避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千万不可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侥幸心态,否则将会使企业陷入侵权赔偿的境地。

第三,对于产品销售者而言,由于并不具有如生产者在该商品生产行业的专门知识,可无须在事先对商标是否侵权进行审查。但在工商行政部门执法或商标权利人维权之时(如收到律师函),产品销售者须予以配合,或主动对产品是否侵权进行必要审查。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如消费者在得知侵权产品后披露生产方,并停止销售相应产品的,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随着国人品牌意识的树立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商标的指向性变得越来越高、识别度越来越清晰。这其中就包含在农业领域运用非常广泛并极富价值的原产地证明商标。而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保护及规范使用,端赖所有关联主体的积极参与。笔者相信,只有各主体都以法律规范为指引,认识到权利的边界,积极维权、避免侵权,才能发挥商标作用,造就规范有序市场。

本文章共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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