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371-66863718

服务范围

  • 商标买卖、注册、续展、异议、答辩、许可备案、监测、著名商标等服务;同时代办香港公司注册、海外公司注册、专利注册、企业变更、公司注册、企业年检、专项审批! 商标买卖、注册、续展、异议、答辩、许可备案、监测、著名商标等服务;同时代办香港公司……
  • >>>详细信息
  • 地址:郑州市西大街166号华庭公寓1单元14-15室
  • 电话:0371-66863718
  • 手机:13213198610
  • Q Q :917639627|997109658
  • 联系人:孙先生
  • 邮箱:zzmldtm@163.com

首页 → 新闻动态

总局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来源:本站 录入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7/14
【字号   关闭 
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案件处理、当事人和工商部门工作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以体现新《商标法》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方面的立法精神和要求。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新《商标法》的实施再次确立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厘清了驰名商标概念,并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总局提出,要根据新《商标法》要求,在认真总结驰名商标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驰名商标案件认定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思路和目标,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共21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方面:突出了案件处理需要的法律性质,对各个程序的要求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体现切实维护驰名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方便了当事人把握证据材料要求,将实际工作中形成的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进行了总结归纳,用规章形式加以固定和细化;明确了当事人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各项职责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规范对驰名商标案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新增了一系列工作要求。

  修订后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章共分: 1
 
上一条: 我国标准版权保护工作取得进展
下一条: 苹果中国连遭知识产权案:漠视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