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外发布。为解决目前专利诉讼中“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的突出问题,该解释规定了“侵权人获利举证责任分配”、 “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等内容。
比如,针对“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该解释在参考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证据妨碍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专利权人的初步举证以及侵权人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将有关侵权人获利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侵权人,并将此与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额的计算顺序相衔接。
再如,针对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的问题,该解释也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在我国现行专利法律框架下,权利人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此时,被告往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另行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而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又无权审查专利权的效力,这时通常是先中止民事诉讼,等待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介绍说,为提高审理效率,此次出台的解释第二条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即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权利人以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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