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下称中阿公司)赢得一起针对其复合肥品牌“撒可富”的商标权纠纷案,全方位制止了制假者在产品商标、企业名称等方面的各种侵权行为。
经过审理,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由中阿公司提起的中国撒可富(阿拉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撒可富)、石家庄三元肥业有限公司、耿换成、曲阳县南留营供销合作社侵犯其商标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4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晟撒可富”化肥的行为,并连带赔偿中阿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此外,法院还判令中国撒可富立即更改其企业名称中含有“撒可富”和“阿拉伯”的厂名。
据中阿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中国撒可富是在香港注册,然后委托三元肥业公司生产“晟撒可富”复合肥,并批发给曲阳县南留营供销合作社,企图避开大陆法律体系。但法院认为中国撒可富主要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与中阿公司的“撒可富”商标使用领域重合,其行为足以导致公众对该产品的生产厂家以及品牌产生混淆。
中阿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拥有庞大的销售网络,完全可以获得品质有保障的产品。他们将密切关注任何厂商通过公司名称、产品名称或产品外观实施侵权的行为,对于涉嫌侵犯公司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将坚决采取所有法律手段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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